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環境部
大氣環境目
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
第7條
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 第7條
法規:
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6條
依本辦法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測定之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並取得合格證書。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辦法依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方式進行噪音檢驗測定,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辦理:一、不定期於停車場(站)、路旁、柴油車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測定應考量道路交通狀況,於道路旁明顯處置放告示牌,且應注意車輛之行車安全。…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原地噪音檢驗測定或行駛噪音測定,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公告檢驗測定方…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測定,應由配帶有關證件之稽查人員為之,必要時,並得穿戴背心或臂章。
第6條
依本辦法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測定之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並取得合格證書。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