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 第3條 法規: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測定應考量道路交通狀況,於道路旁明顯處置放告示牌,且應注意車輛之行車安全。前項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測定時應有明顯指示動作,指揮受檢驗車輛進入等待區,並向受檢驗人說明檢驗目的,必要時,並得檢視受檢驗人相關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