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 第2條 法規: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方式進行噪音檢驗測定,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辦理:一、不定期於停車場(站)、路旁、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港區或其他適當地點執行使用中機動車輛(以下簡稱使用中車輛)原地噪音檢驗測定。二、以固定或非固定設置方式架設科學儀器,執行使用中車輛於車道行駛噪音之測定。前項第一款原地噪音檢驗測定指使用中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量其原地噪音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