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 第4條 法規: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原地噪音檢驗測定或行駛噪音測定,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公告檢驗測定方法為之。前項測定使用中車輛於車道行駛噪音之科學儀器,其設置規範應符合附錄規定。第一項檢驗測定超過管制標準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檢驗測定結果交付或送達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