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辦法 第4條 法規: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4條 外籍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檢具未超過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之原航空器製造廠之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許可,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航線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