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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中華民國航空器所有人,應檢具未超過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之原航空器製造廠之證明文件,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發給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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