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3條 法規: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3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各行業所設鍋爐設施。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另有管制之鍋爐,或區域另訂有較嚴標準者優先適用該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