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燒結工場冶煉過程中集塵設備入口廢氣溫度,應在攝氏二○○度以下,並應具備即時顯示之廢氣溫度監測設施。前項燒結工場正常運作時之戴奧辛污染防制設備應維持最近一次採樣分析,符合戴奧辛排放標準期間之操作條件。其操作條件有變更時,應重新進行戴奧辛採樣分析,以調整其操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