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業燒結工場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5條
第5條
本標準規定值如下:┌──────┬───────┬─────────┐│污染源│排放標準值│施行日期│││(ng-TEQ/Nm³)││├──────┼───────┼─────────┤││二.○│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既存燒結工場├───────┼─────────┤││一.○│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新設燒結工場│○.五│發布日│└──────┴───────┴─────────┘前項標準值之濃度以毒性當量(TEQ)表示,係由測得附表所列各項戴奧辛污染物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之總和計算之;採樣及測定應達三次以上並取算術平均值,每次採樣時間應間隔一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