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之集塵設備入口廢氣溫度,應在攝氏二○○度以下,並應具備即時顯示之廢氣溫度監測設施。
未能低於攝氏二○○度者,得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後,以其他操作條件替代。
前項高溫冶煉設施之戴奧辛污染防制設備,應維持最近一次採樣分析符合第五條所定標準下之操作條件。
其操作條件有變更者,應重新進行戴奧辛採樣分析,以調整其操作條件。
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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