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籌設許可文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前項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五十日內,通知有關機關進行現場會勘。符合規定者,應於十日內核發同意籌設之通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