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20條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暫停撥付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檢驗費用,俟改善完成後再行撥款。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暫停撥付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業務檢驗費用,俟改善完成後再行撥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