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7條 法規: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7條 膠帶製造業者應每月記錄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原(物)料名稱種類、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百分比、購入量、使用量及輸出量等資料。前項相關紀錄資料,公私場所應保存六年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