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10條 法規: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0條 八十六年八月八日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之簽約,並未將戴奧辛排放標準列於工程招標規範,且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焚化爐,應自九十年八月八日起符合奧辛排放標準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