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道排氣中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
並以排氣含氧量一一%為參考基準,校正公式如下:21-11C=────.Cs21-Os採富氧燃燒系統,即輸入焚化爐之空氣含氧量超過二一%以上時,其排氣含氧量以一一%為參考基準,校正公式如下:E-11C=────.CsE-Os前二項(21-Os)或(E-Os)值小於一者以一計算。
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