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法規定,以停工、停業或無空氣污染物排放作為改善之方式者,無法依前條規定檢具證明文件者,得檢具下列文件:
一、自行停工或停業之佐證資料。
二、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製造、加工事實者,其無製造、加工之文件。
三、無空氣污染物排放者,其改變生產製造程序或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致無空氣污染物排放之文件。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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