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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改善、補正或申報證明文件之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完成改善、補正或申報認定之查驗,必要時得延長之。
前項之認定查驗方式得以書面審查或現場查驗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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