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4條 法規: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4條 主管機關為記載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款所定改善、補正或申報期限,應依不同違規行為態樣所生之影響及其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所需之時間,予以裁量。但屬可立即改善之違規行為,應令其立即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