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仍未完成改善、補正或申報者,按查驗日之情事開立裁處書,並再次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
主管機關再次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其處分事由及應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與主管機關前次所為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通知書之記載均相同時,主管機關應審酌前次應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執行情形及再次違反本法規定應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判定記載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款所定改善、補正或申報期限。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11條
第11條
第11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