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二、排放源檢查事項。三、輔導、補助及獎勵排放源辦理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工作事項。四、資訊平台帳戶建立、拍賣、配售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事項。五、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所需之約聘僱經費。六、氣候變遷調適之協調、研擬及推動事項。七、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及獎助事項。八、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事務。九、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