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依本法第十八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二、依本法第二十一條收取之手續費。三、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四、違反本法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七、其他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