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代金。
二、本法第二十八條之碳費。
三、本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手續費。
四、本法第三十五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五、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