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第14條 法規: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前項推動會之委員,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氣候變遷因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