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12條 法規:氣候變遷因應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相關法規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 第12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所屬部門行動方案後,未能達成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時,應提出改善措施。前二項成果報告及改善措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並對外公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