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申請獎勵額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期間,公告排放源未曾違反相關環保法令規定情節重大事項。
二、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期間,公告排放源未發生重大公害糾紛事件。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第6條
本法規已於 2026-05-0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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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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