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6條 事業申請獎勵額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期間,公告排放源未曾違反相關環保法令規定情節重大事項。二、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期間,公告排放源未發生重大公害糾紛事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