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緩措施換算獎勵額度之適用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總量管制實施日止。
事業以溫室氣體排放源效能標準施行前之減緩措施申請獎勵額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第14條
本法規已於 2026-05-0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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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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