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第14條 法規: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14條 減緩措施換算獎勵額度之適用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總量管制實施日止。事業以溫室氣體排放源效能標準施行前之減緩措施申請獎勵額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