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38條 法規: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七章 廢水處理設施 第38條 公私場所或主管機關應於污水處理設施區域外(包含隔離綠帶)三公尺,選定適當地點測定,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生物曝氣池周邊異味污染物檢測作業,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污泥處理設施周邊異味污染物檢測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