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37條 法規: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七章 廢水處理設施 第37條 本章適用對象為收受處理石化製程或第十五條規定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所屬廢水收集系統、油水分離設備、廢水處理設施初級處理單元設備、生物曝氣池及污泥處理設施。但因應消防法規要求設置之油水分離設備且平日未操作使用者,不適用本章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