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本章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儲存物料之實際蒸氣壓一百七十mmHg以上者,且單一儲槽…
- 第16條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儲存物料之實際蒸氣壓五百七十mmHg以上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採用壓力槽。二、非採用壓力槽者,應…
- 第17條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採固定頂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儲槽開口,除採樣測量外,應保持氣密狀態。二、槽頂不得有破洞、裂縫或未覆…
- 第18條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採內浮頂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浮頂應隨時保持浮於儲存物料之液面上。但儲槽排空時,不在此限。二、浮頂與…
- 第19條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採外浮頂槽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六日以前已設立者,其浮頂與儲槽內壁間之封氣設備可採單封式或雙封式密封;…
- 第20條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之檢查與修護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內浮頂槽(一)於首次進料前應目視檢查浮頂及密封,若發現破洞、裂縫或其他…
- 第21條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記錄、保存與申報規定如下:一、設備檢查或量測應做成紀錄,包括儲槽編號、檢查或量測日期、檢查或量測結果、…
- 第22條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儲槽之清洗作業應符合本條之規範。但壓力槽及排空槽不適用本條規定。一、儲存物料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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