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12條 法規: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三章 製程設施 第12條 本章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之設施。但下列石化製程之設施不適用本章規定:一、產製食用酒精之製程。二、以石化中間產品為原料進行物理加工之製程。三、排氣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小於三百五十mg/min(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以甲烷表示)之批次操作製程。四、排氣流量小於六十Nm³/hr之連續操作製程。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製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