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3條 法規: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3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粒狀污染物(PM)及粒狀污染物數量(PN)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定與惰轉狀態測定,規定如下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