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第10條 法規: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10條 本標準發布前已設立從事乾洗作業者,應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規定。石油系乾洗機總容量未達十八公斤,因民眾陳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之虞者,應於主管機關指定日起六個月內符合本標準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