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標準適用對象如下:一、使用石油系乾洗溶劑從事乾洗作業者:(一)本標準發布後新設立者。(二)本標準發布前已設立,其同一公私場所所有石油系溶劑乾洗機總容量十八公斤以上(含十八公斤)或其石油系乾洗溶劑年使用量一千公升以上(含一千公升)者。(三)同一公私場所所有石油系溶劑乾洗機總容量未達十八公斤,因民眾陳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之虞者。二、使用四氯乙烯及其他非石油系乾洗溶劑從事乾洗作業者。前項乾洗機總容量之實際容量與原廠標示容量有不同時,以容量較大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