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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環境部
大氣環境目
氟氯烴管理辦法
第23條
氟氯烴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
氟氯烴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23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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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本辦法所定相關文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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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使用氟氯烴之填充、拆解、換裝作業應使用回收設備或回用設備。但現地回收作業空間無法放置回收設備者,不在此限。前項回收設備與…
第18條
使用回收設備或回用設備,應採行下列措施:一、氟氯烴填充前,應進行設備或系統洩漏檢測,發現有洩漏情形者,應先予修復。二、回…
第19條
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未經許可,禁止輸入。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之輸出、輸入限向遵守蒙特婁議定書規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家或…
第20條
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輸入氟氯烴、含氟氯烴產品或設備者,其尚未通關放行者,應於關稅法規定之期限內,辦理退運。前項違…
第21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得扣減其核配量。必要時,並得取消其核配資格,且於一年內…
第22條
本辦法所定相關文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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