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核配資格申請及執行實績申報事項,應進行文件完整性及內容之審查,並於受理截止日後九十日內完成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