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氯烴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氟氯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5條 供應廠商除依前條第二項申報各季氟氯烴執行實績外,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經銷商名單、基本資料、販售對象之用途說明及對應之銷售品名與數量。供應廠商及其依前項規定申報之經銷商,始得從事氟氯烴之販售。前項販售行為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