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核定受核配廠商當年度氟氯烴之全年實際核配量、額外核配量及下半年核配量。前項全年實際核配量之計算基準,為受核配廠商上年度全年執行實績。額外核配量以上年度全年可查證之回收量為計算基準,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當年度國家消費量核配後之餘額,按比例酌予核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