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第7條 法規: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7條 公私場所申請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或資料有虛偽記載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原認可文件,並得逕行認可污染物排放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