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電業執行計畫之實施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令其暫緩或停止執行計畫:
一、未依核可之計畫內容執行。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影響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情形。
電業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令其暫緩或停止執行計畫者,應限期改善,其改善措施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並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執行。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採取緊急防制措施期間電業調整燃氣用量核可程序辦法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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