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為因應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電業執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各級主管機關降低燃煤發電,調整發電使用之燃料種類,致增加燃氣發電之燃料用量及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應檢具執行計畫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