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核可電業之執行計畫,應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增加燃氣發電之燃料用量。
二、空氣污染物排放量限制。
三、其他與增加燃氣發電量有關之必要事項。
前項執行計畫之核可期間,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