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89條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附則 第89條 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一、故障發生後一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二、故障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修復或停止操作。三、故障發生後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