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73條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相關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7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製造、販賣或進口者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二、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販賣、進口之許可內容、記錄、申報及管理事項之規定。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使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