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條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申報或繳納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納。前項應繳納費用,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