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70條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相關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7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或勒令歇業:一、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二、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許可內容及管理事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