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各級主管機關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前項移動污染源管制得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或限制特定汽車進入。二、禁止或限制移動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動力型式、操作條件、運行狀況及進入。三、其他可改善空氣品質之管制措施。第一項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