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31條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相關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防制 第3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或限制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易致空氣污染物質及利用該物質製造或填充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前項物質及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之許可申請、審查程序、廢止、記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