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26條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相關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防制 第26條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同條第二項之證明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於前項情形,得由其內依法取得前項技師證書者辦理簽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